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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8月9日广西电(记者 曹音)2026年7月22日上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一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在公开审理。被告人许某站在被告席上,低着头。因在休渔期使用电鱼工具作业,他被海警当场抓获。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许某犯非法捕捞罪,考虑到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受伤需待伤愈,法院允许他以75天、每天8小时的海洋垃圾清理劳务代偿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感谢法院考虑我的实际困难,让我用劳动的方式代替补偿。”宣判后,许某对记者说,“这次经历给了我深刻教训,我会认真参与海洋保护工作,用实际行动弥补错误。”
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折射出广西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探索:在严惩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修复”与“教育”,让“破坏者”转变为“守护人”。而这也是即将于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所倡导和鼓励的方式。
广西生态优势突出,空气质量和水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生物多样性和森林覆盖率均排全国前三,拥有红树林面积位居全国前列,是北部湾生态屏障的核心区域。为守护好这片“绿色国土”,广西法院坚持最严法治,展现了司法利剑锋芒。
数据显示,2023至2025年,广西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3万余件,审结2.8万余件。其中,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7601件,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犯罪行为,守护漓江流域、红树林湿地生态、鸟类等重点流域区域及生物多样性。2020年至2024年,全区法院共审结涉红树林刑事案件13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邓虹将红树林形象地比喻为海洋动物的“幼儿园”和“庇护所”。“这片生长在潮间带的绿色植被,不仅是众多海洋生物繁衍生息的家园,更在防风护浪、稳固海岸线、吸收固碳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她说。
防城港市地处我国边境沿海地区,共有红树林2016.3公顷,占广西红树林总面积的21.42%。近年来,立足于防城港市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特点,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破坏及威胁红树林湿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者依法严厉惩处,用法治力量全力保护“海上森林”。以港口区人民法院为例,2025年1月至2026年6月,该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03件,涵盖民事、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严厉打击了非法占用海域、破坏红树林、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捕捞看似伤及鱼类,但其实是破坏海洋、红树林生长环境,毁掉的是一个完整生态系统。”邓虹说。
港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谭帮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传统海洋生态修复多采用增殖放流模式,但投入成本较高,并非所有违法者都能负担。许某非法捕捞案,正是一次以“劳务代偿”替代支付赔偿金的典型司法实践。
“许某的非法捕捞行为直接损害近海生态,将其劳务代偿地点设在涉案海域周边,且距离他居住地较近,便于他常态化开展海岸清理、海域养护等公益劳动。”谭帮益说。他强调,法院坚持“生态优先、损害担责”的理念——既避免“执行不能”,又让违法者直面自身破坏的海域,达到以案育人的效果。
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晓宁表示,“劳务代偿”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的体现,也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实践中多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在其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2024年7月,宁明县法院首次适用以劳务代偿方式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追溯至2022年6月,被告人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微信上售卖从花山风景名胜区非法购买的9只锯缘龟、5只四眼龟。同年7月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所查获的14只涉案龟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5万元。鉴于被告人宁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院判令其以巡护花山保护区、参与环保宣传等173天公益劳动折抵赔偿金。“让被告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花山守护人’,不仅实现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宗旨,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罚方式,也让违法者在巡河清理、巡山护林、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法律宣传等公益劳动中提升了法律与生态环境意识,可谓一举两得。”黄晓宁补充说道。
广西正探索一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新路径——坚持原地同质修复为原则、异地替代性修复为补充,将恢复性司法实践融入社会化综合治理,实现环境司法、生态修复与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截止2025年,全区法院已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15个。
“以前我们办案更多考虑判决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通过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来惩处,但现在我们有了以劳代偿、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更多方式。”邓虹说,“这种多元化替代性修复方式,也正是即将实施的法典所鼓励的探索方向。”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将于8月15日起施行。法典共5编、1242条,系统整合了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确立了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六大基本原则。
对基层法官而言,生态环境法典带来的变化具体而深刻。东兴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健刚刚参加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为期5天的生态环境法典培训。他告诉记者,作为从事环境资源审判的实务工作者,从知悉立法计划起,他就对法典期盼已久。“在我看来,‘法律责任’编是我最为关注的,因为这部分是办案时最直接的‘工具库’——它规定了如何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如何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每一起案件的裁判。”
与李健刚同为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成员的法官冯建华,曾参与一起贩卖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栗树鸭案件的办理。被告人庄某在非法贩卖运输166只栗树鸭的过程中造成21只栗树鸭死亡,最终庄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判令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过去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规范较为分散,生态环境法典将这些规则‘编织成网’,能让法律适用更为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也将使裁判尺度更加统一,司法公信力会随之增强。”冯建华说。
“更重要的是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审判理念的跃升。”在冯建华看来,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系统化了,更促使审判工作从单一资源要素的保护,转向对生态环境整体系统、生态功能综合修复的全面保护。
邓虹对此也深有感触。她表示,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已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相关的培训学习,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准确适用。其此前办案中探索出的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专家作为法官助理参与出庭等做法,都与生态环境法典精神不谋而合。“以许某非法捕捞案为例,清理海洋垃圾的劳务代偿及接受社区监督,这都体现了生态环境法典坚持倡导的‘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她补充说道。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倒计时牌已经翻动。立足广西生态环境本底和自然人文资源禀赋,全区法院始终把保护修复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主动将环境司法从审判环节向前衔接至执法司法协调联动保护、向后拓展至生态环境修复,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
从红树林畔的严惩到近海海域的劳务代偿,从花山岩画下的“破坏者”转身到北部湾畔的专业化审判探索,一条具有广西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路径正逐渐清晰。而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将为其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也让“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承诺,在这片“山清水秀生态美”的土地上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