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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某村村民熊某,因稻田里的水稻经常被野鸭啃食,在无狩猎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23年4月份在线个电瓶组成电网的方式放在稻田边分3次非法猎捕到3只野生鸭子并被熊某食用。因熊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奉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涉案的三只野鸭经熊某辨认和现场勘验鉴定,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大绿头,并且将熊某狩猎工具扣押。并于2024年12月移交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奉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鉴于熊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虽于2024年12月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但同时移交奉新县林业局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12月,奉新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熊某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和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2024年12月奉新县林业局对熊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原司法解释废止。新《解释》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同时明确了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新《解释》出台后,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行政处罚的范围有较大变化,在实践当中也更灵活。
2、较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刑衔接”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等规定,奉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为此移交奉新县林业局处理,奉新县林业局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罚款4500元行政处罚。相关部门积极探索促进形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的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