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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湘东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持续整治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全区生态安全屏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四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刘某平(户籍湘东区腊市镇)、李某萍(户籍湘东区下埠镇)、邱某龙(户籍湘东区东桥镇)、陈某萍(户籍湘东区东桥镇)等四人相约采取使用枪支、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在湘东区东桥镇坑背村、五峰村一带的野外进行非法狩猎,共计猎杀到7只野生小麂(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2只野生白鹇(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野生蛇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5年10月16日,刘某平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某萍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邱某龙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陈某萍因犯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四人被判处承担公益赔偿金共计10.6万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1.2万元。
2025年9月,张某(户籍湘东区排上镇)单独或伙同王某(户籍湘东区下埠镇)明知全区为禁猎区,以食用为目的,使用气枪在湘东区排上镇荷塘村、横塘村和下埠镇潘塘村一带非法猎捕10只野生珠颈斑鸠(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张某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被湘东区林业局依法分别处罚人民币9000元和2000元。
2024年12月至2025年10月,张某(户籍贵州省赫章县),在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购买、非法运输的方式在湘东区荷尧镇大义砖厂宿舍内笼养5只画眉鸟(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供人娱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25年5月至2026年1月,欧阳某(户籍湘东区排上镇)伙同杨某(户籍湖南省醴陵市)、张某高(户籍湘东区老关镇)、欧阳某红(户籍湘东区排上镇)、高某南(户籍湘东区排上镇)、高某(户籍湘东区排上镇)、杨某均(户籍湘东区排上镇)等人采取无人机空投箭矢、空头撒网等方式,多次在湘东区老关镇、排上镇、下埠镇等地非法狩猎,共猎捕野生华南兔(“三有”保护动物)12只、野生环颈雉(省级重点保护动物)1只、野生小麂(省级重点保护动物)7只。欧阳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