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娱乐(NineGameSports)官方网站-见证奇迹诞生

文山州通报8起典型案例!这些人受到处罚!-九游野生娱乐动物园

九游野生娱乐动物园 - 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动物园

0891-6868996
当前位置: 主页 > 九游娱乐动态 > 行业新闻

文山州通报8起典型案例!这些人受到处罚!

发布时间:2025-09-22  |  点击率:

  

文山州通报8起典型案例!这些人受到处罚!(图1)

  2022年3月18日,富宁县林草行政执法人员在林木采伐伐区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富宁县旧寨村委会龙维村小组存在无证采伐天然林木行为。初步调查显示,邓某光、邓某平、黄某海(另案处理)、苏某权(另案处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龙维村小组小地名龙维后山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案件调查: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审判机关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光、邓某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至4月期间雇请工人对富宁县旧寨村委会龙维村小组小地名龙维后山的林木进行采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采伐林木伐区面积为16.8985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61.231立方米。

  判决结果:审判机关对邓某光、邓某平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邓某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施行后,法释〔2000〕36号同时废止。)

  “怎么提升在九游娱乐的游戏体验?”

  此案中,邓某光、邓某平为赚取租地差价,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所租赁林地上的林木,向冉某某转租林地,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此案警示我们,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无证采伐将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案情简要:2023年12月上旬,文山市新开田村委会某某塘村小组村民张某某未经林木权属人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建盖自家房屋需要撑木为由,擅自到文山市新开田村委会英戈塘村“茶果冲”砍伐本村村民彭某某等15户共同管理的林木70株,其砍伐的林木于2023年12月19日运回自家房屋背后堆放。

  案件调查:经文山州文山市林业技术人员对被破坏地块的地类、面积、森林类别、林种、材积、蓄积等事项进行鉴定,涉案地块坐标范围内总面积为0.039公顷,林种均为薪炭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优势树种为萌生栎,起源为纯天然,被采伐林木70株、材积0.8042m³、蓄积1.2372m³。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原木价值进行了认定,在认定基准日,总价值认定值为人民币262元整。

  处罚结果: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违法行为。文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责令补种盗伐株数2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罚款157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此案警示我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盗伐林木违法行为,将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案情简要:2024年8月18日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到东风水库核实图斑时,发现某某公司没有办理林地使用许可修建道路,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案件调查:经立案调查,2024年8月16日,该公司在未办理相关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东风水库坝尾“三岔路口”(地名)处开挖农地修建道路。经鉴定,该地块处开挖使用林地面积共0.3395公顷(339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保护等级3级0.3016公顷(3016平方米)、保护等级4级0.0379公顷(379平方米)。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于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503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该案例警示大家:使用林地必须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四:李某某森林防火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案

  案情简要:2023年2月1日,文山市薄竹镇期路古村委会沙坝村村民李某某在未办理野外农事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况下,在租种的“芭蕉冲”地块里烧杂草,不慎引发山火,造成森林火灾。

  案件调查:经调查,涉案地块位于文山市薄竹镇期路古村委会沙坝村“芭蕉冲”。经鉴定:1.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5.9383公顷,其中:林地面积4.7653公顷,非林地面积1.1730公顷;2.按地类划分:有林地面积3.4991公顷,灌木林地面积1.2662公顷;3.按森林类别划分:重点公益林面积3.4274公顷,一般商品林面积1.3379公顷;4.按林种划分:特种用途林面积3.4274公顷,用材林面积0.0994公顷,能源林面积1.2385公顷。

  处罚结果: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违法行为。文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及《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之规定,给予李某某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本案警示我们,从事野外农事用火,应当申请办理野外农事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否则引发森林火灾,破坏林草生态环境,造成经济损失,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可毁万亩林。保护森林草原,防火防灾,从我做起。

  案情简要:余某某于2021年至2024年通过微信共购买画眉鸟6只,自行饲养2只,放生4只。

  案件调查:2024年3月26日,民警从余某某家中扣押画眉鸟2只,并及时送检。送检的2只疑似画眉鸟的涉案野生动物,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为鸟纲雀形目噪鹛画眉,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第3号)》,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经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送检的2只画眉鸟,总价值认定为人民币10000元整。

  处罚结果: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文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余某某作出没收画眉2只,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画眉鸟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第3号)》,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告诫爱鸟养鸟人士,一定要合法养鸟,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情简要:2024年8月,某某公司在未办理草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文山州砚山县稼依镇店房村委会龙潭寨村小组庙房坡(小地名)集体草地修建厂房及附属设施。

  案件调查:经林业技术认定,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面积0.6105公顷,地类为其他草地,现场草地已因建厂房开挖地表植被已毁坏。经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公司对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进行鉴定,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为2067元。

  处罚结果:某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草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于2025年5月1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草原上的厂房及附属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以被非法使用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2067.00元)7.5倍的罚款15502.5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某某公司的未经批准,占用草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处罚。本案警示我们,占用、使用草地需要先办理许可证,未批先占、超越许可范围占用、使用草原草地都是违法的,将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情简要:2024年9月,西畴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文山州西畴县西洒镇布摆村委会某某村小组某某凹塘,违法毁坏林地林木,开采砂石料。

  案件调查:经西畴县综合执法局三大队调查核实,该公司未经林草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0.6238公顷(9.4亩),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能源林。

  典型意义:本案中,西畴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林草部门审核批准,违法使用林地,毁坏林地上的林木植被,采砂采石等毁坏林业生产条件,受到行政处罚。此案告诫我们,占用林地需要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均属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若违法占用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将面临刑法处罚。

  案情简要:2024年3月17日,广南县南屏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向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反映:南屏镇老街村委会有村民在清地时锯倒几棵疑似榉木的树木,请县林草局前往调查。2024年03月18日,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现地调查。

  案件调查:据初步调查:王某某锯倒的7棵树确为榉树,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且被毁的榉树数量已达到量刑标准,王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2024年6月6日,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向广南县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后,移送县检察院起诉。经法院审理查明:经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王某某锯倒的7株树木为榆科(UImaceae)榉树属榉树(Zelkoveaschneiderana);保护级别:榉树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公告)保护树种,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

  判决结果:审判机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知法不免责”是基本原则。此案告诫我们:法律严禁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擅自采集、采伐者将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遇到不认识的植物,不要砍伐、采集,可拍照送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州县林草部门辨认,也可与网络上的保护植物照片对比,避免因不认识,误砍、误采野生保护植物而担责。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0891-6868996

电子邮箱:965522636@qq.com

公司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总部壹号公馆4幢1单元10-2号房

咨询微信

TEL:13988589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