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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多批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引发广泛关注,再次将放生乱象治理问题置于公众面前。
近年来,国内多地频现放生乱象,大量动物因无法适应环境死亡,甚至引发区域性生态危机。更令人忧虑的是,有毒、凶猛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私自放生后,可能会攻击人类或者其他动物,其携带的病毒、细菌也可能给人们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对放生乱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绝不能听之任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就是例证。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私自将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投放至江苏省常州市长荡湖,随后湖面陆续出现大量死亡鲇鱼。当地渔政部门发现后,组织人员打捞出死亡鲇鱼20208斤。案发后,检察机关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向盲目放生行为亮出了法律红线,也为非法放生导致的生态破坏后果认定、责任界定等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审理思路,有利于引导公众警惕盲目放生的生物安全风险,维护生态环境。
现实中,一些地方出现的非法放生新现象值得关注。比如,有无良商家肆意售卖鳄雀鳝、珍珠鳖等外来物种,形成了“放生—捕捞—再售卖”的非法牟利模式,为放生乱象推波助澜;又如,一些宠物爱好者为满足猎奇心,饲养暹罗鳄、鳄龟、蛇等异宠,其中有人随着兴趣改变或异宠体型增大而将其“放生”。对此需要一并纳入治理视野,对症下药。
遏制放生乱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守的底线,需要重拳出击、以儆效尤。一方面,依照民法典、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细化非法放生处罚措施,并严格执行。另一方面,探索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管新模式,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如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违者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实践表明,此类规定的实施,对于健全放生治理制度体系、提升治理效能能够起到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遏制放生乱象,要“打”更要“防”,坚持标本兼治,做到堵疏并重。今年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和完善民间放生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度,明确规定放生活动的合法范围,包括哪些物种可以放生、放生的数量上限、放生地点的选择等。该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以疏促堵提供了有益启示。
对此,一些地方已作出了有益探索。比如,近日,上海制定新版《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活动适宜区域名录》,列明31处适宜放生水域,既为有放生需求的群众提供了方便,也增添了城市治理的温度。期待各地结合实际划定野生动物放生区域,为合法放生提供行动指南,并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在引导和疏导端持续用力,推动放生行为规范有序。
治理放生乱象,事关野生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事关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通过明确和细化放生管理配套制度,强化执法司法协同,相信放生乱象定能得到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