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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服务指南咨询须知委托律师须知1、看完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快速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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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不接收并不必然影响缓刑判决。 首先,法院在判处缓刑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包括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司法所不接收可能基于多种原因,比如当地社区矫正资源紧张等。 其次,如果法院认为符合缓刑条件,即使司法所不接收,法院仍可依法作出缓刑判决。但后续可能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落实社区矫正事宜。 最后,若司法所不接收,法院会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努力推动解决。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该司法所执行缓刑,可能会指定其他合适的执行机构。总之,司法所不接收不意味着不能判缓刑,只是执行环节可能需要进一步协调和完善。
威胁他人是犯法的。 威胁行为可能触犯多种法律。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若通过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劳动罪。此外,单纯的威胁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比如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总之,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等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会受到相应制裁,切不可实施此类行为。
入室抢劫伤人涉嫌抢劫罪。 1. 抢劫罪是严重暴力犯罪,入室抢劫更是加重情节。其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实施入室抢劫并伤人行为,不论抢劫财物数额多少,都构成抢劫罪。 2. 对于入室抢劫伤人的定罪,依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相关证据。若伤人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在量刑时会考量伤害程度,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 司法实践中,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抢劫的手段、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以及是否退赃退赔等,都会影响最终定罪量刑。
1. 正常情况下,不存在拘留60天的单一拘留类型。 2. 行政拘留一般最长不超过20日。如果存在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合并执行时,最长不超过20日。 3. 刑事拘留一般在14日以内,最长不超过37日。 4. 司法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5日以下。 5. 所以单纯说拘留60天不符合常见的拘留规定。有可能存在错误拘留、超期拘留等违法情况,也可能是对相关拘留期限规定理解有误。比如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涉及多个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或者案件侦查、审判等环节存在程序问题导致时间延长,但这都需要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违法及不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