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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公告2024年1号(关于更新暂停贸易的国家及所涉物种名单的公告)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在其网站()更新了《暂停贸易的国家及所涉物种名单》,现予公告。凡列入上述名单的国家或者地区,一律按规定暂停与其进行相关进出口活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3年第21号(关于委托或授权“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实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委托或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现公告如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有关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经研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有关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关于发布调整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公告)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开展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于2023年9月30日前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濒管办公告2023年第3号(关于调整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流程的公告)
对吉林、辽宁两省的单位和个人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的流程,调整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gjzwfw.)向国家濒管办黑龙江省办事处提出申请。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予以公布。2019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发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文版)
根据《公约》秘书处2023/015号通知,现将修订后的《公约》附录予以公告。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18号(关于在北京市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申请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服务,现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申请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一网通办”,提升行政许可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